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訴,668,20240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傑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主文欄第1至2行「處有期徒刑參月,累犯」之記載,應更正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主文欄第1至2行「處有期徒刑參月,累犯」之記載,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之順序誤載,顯係誤寫。

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