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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豐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豐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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