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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8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嘉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16、10942、13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嘉澤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8日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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