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訴,825,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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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濬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濬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叁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家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9條第3項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罪未遂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而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20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3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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