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德
被 告 机志明
上1人之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
被 告 郭名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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