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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紅紅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91、14190、12082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7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紅紅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嫌疑重大。
其所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為法定本刑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
另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為法定本刑係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又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其涉犯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經驗法則,本院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裁定予以羈押,並自113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先予敘明。
茲因被告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8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自113年1月15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上開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
準此,前揭羈押原因自該日起即已消滅,應自113年1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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