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金簡上,24,2023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珮珊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5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3、3530、4241、8505、8861、9249號暨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9398、9538、11383、14748、14915、15783號、112年度偵字第789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112年度偵字第2780、1543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朱珮珊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朱珮珊可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可能會遭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使用,進而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之不確定故意,經其乾弟許呈榮(另行偵辦中)之遊說下,以每個金融帳戶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價格,出售予許呈榮所屬之詐欺集團。

朱珮珊遂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先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密碼給許呈榮,之後許呈榮開車搭載朱珮珊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捷喬商旅」,在商旅門口許呈榮將朱珮珊交予王泳豐看管,之後王泳豐將朱珮珊帶至商旅房間內,朱珮珊知悉該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成員,仍當場將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王泳豐(另行偵辦中),而以此方式容任其彰化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詐欺、洗錢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朱珮珊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及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方式詐騙各編號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各編號所示匯款或轉帳時間匯款或轉帳如各編號所示金額至朱珮珊彰化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而以此方式幫助該集團成員詐騙各編號所示之人及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慧華、呂東城、林宸榆、許弘毅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田振郁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

陳柏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謝易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修萃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洪英晋及林欣嬅訴由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

吳美珍、柯羽潔、翁伯道、張家榮、尤溱鎂、王羽竹、余心妤、呂依純、莊勝傑、黃旭民、劉耀仁、李逸霖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洪銘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何敏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鄭中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謝雅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楊秋霖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王俞翔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施武昌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朱珮珊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審卷第39-43頁;

簡上卷一第263-286、337-355頁;

簡上卷二第133-188頁),並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6條條文,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16日生效。

茲比較如下:⑴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核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原立法之目的,係在使洗錢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當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者,始足當之,而所謂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歷次事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

乃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修正第2項,將修正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納入規範,並定明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以杜爭議。

故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

⑵另洗錢防制法雖修正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一、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三、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四、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五、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六、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七、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載「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

亦即,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規範上開脫法行為。

因此,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應係規範範圍之擴張,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除罪(先行政後刑罰)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其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並無優先適用關係,加以被告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應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情形(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⑶本案被告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行為係於前開洗錢防制法修正前所為,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

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2、39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編號33至38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㈢被告係以一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對其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帳戶資料而幫助本案洗錢罪犯行之事實,於審判中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然被告既從一重之幫助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㈥辯護人固以被告係迫於經濟壓力而提供帳戶,且於提供帳戶後遭詐欺集團拘禁22天,無法立即報警,才會造成本案39人受害,實有可憫恕之處,倘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

惟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最輕刑度已可判處有期徒刑1年,已可供法院根據個案不同情節加以量處;

又以上開犯行,再以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依被告所犯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詳後述),難認過重,是此時除非被告犯罪之原因、情節確有具體堪可憫恕之處,否則法院自不應率予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依幫助犯規定減輕)之情況下,實難認其本案犯罪有何刑法第59條所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要件,是被告本案所犯,自不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㈦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審引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認被告關於幫助詐欺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

⒉且附表編號33至39所示之犯罪事實,與原審所判決之如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併為審理,亦有未當。

是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求予撤銷改判,非無理由。

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以臻適法。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犯行,然其提供上開帳戶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並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且告訴人或被害人人數高達39位,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符合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兼衡被告固有與被害人林欣嬅、陳柏均、告訴人李慧華、許弘毅、田振郁、洪英晋、何敏甄、鄭中成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15-128、173-174頁),然而,被告迄今尚未履行調解內容,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13-214),復考量被害人陳柏均、林欣嬅、告訴人洪英晋、謝雅玟、王俞翔、施武昌、柯羽潔、黃旭民、李逸霖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被害人意見調查表(簡上卷二第235-251頁),及被害人涂錦水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雖未與被告達成和解,但願意原諒被告等情(簡上卷一第355頁),併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之學歷、目前無業、現與已過世之第二任丈夫所生的小孩及男朋友同住、靠小孩的育兒津貼生活、有中低收入戶資格等一切情狀(簡上卷二第185、193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因本案犯行約獲得1萬8,000元之報酬等語(簡上卷二第183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萬8,0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經核如附表編號33至39所示部分,為原審所未及併辦,而係經檢察官對原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後,始移送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予以審究,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108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宜由本院合議庭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並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邱呂凱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或轉帳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偵查案號 證據資料 1 李慧華(有提告) 李慧華於110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為「帶漲大哥」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帶漲大哥」引導李慧華至網址「https://app.bikbit.xyz」下載名為「BILK」之程式APP,並向李慧華誆稱:只要經由該APP投資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李慧華因而陷於錯誤,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XXXX4942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李慧華匯款投資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⒈110年11月7日晚間10時05分許轉帳2萬8,090元 ⒉110年11月11日下午5時30分許轉帳2萬8,080元 ⒊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28分許轉帳8萬0,240元 111年度偵字第3203號 ⒈告訴人李慧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10001483號卷【下稱警一卷】第43-45頁) ⒉告訴人李慧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46-6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李慧華)(第134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額:28090、28080、80240元)(警一卷第135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136410元)(警一卷第137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10年12月29日彰台 中字第1100000348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2月29日止往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6-119頁) 2 呂東城(有提告) 呂東城於110年11月2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與暱稱為「陳慧靜」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陳慧靜」提供某投資平台(網址「https://www.wfdcoin.top」予呂東城連線上網,並向呂東城誆稱:只要在該網站申請帳號後,即可投資數位貨幣獲利云云,呂東城因而陷於錯誤,以其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XXXX466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呂東城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11月8日晚間9時28分許轉帳3,300元 111年度偵字第3203號 ⒈告訴人呂東城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61-62頁) ⒉告訴人呂東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 錄截圖(警一卷第 63-68頁) ⒊告訴人呂東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6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呂東城) (警一卷第144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額:3300元)(警一卷第146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3300元)(警一卷第147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10年12月29日彰台 中字第1100000348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2月29日止往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6-119頁) 3 林宸榆(有提告) 林宸榆於110年10月11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暱稱為「小西林」、「櫻桃老師」及「LINE」暱稱為「cherry」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cherry」自稱「林曉瑄」,並向林宸榆誆稱:只要上網投資即可投資獲利云云,林宸榆因而陷於錯誤,以其中華郵政000-000XXXX-XXX7244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林宸榆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11月12日晚間8時9分許轉帳6,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3203號 ⒈告訴人林宸榆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28-30頁) ⒉告訴人林宸榆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38頁) ⒊告訴人林宸榆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 錄截圖(警一卷第34-3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林宸榆) (警一卷第128-129頁) 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6000元)(警一卷第130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6000元)(警一卷第131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10年12月29日彰台 中字第1100000348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2月29日止往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6-119頁) 4 許弘毅(有提告) 許弘毅於110年11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為「蔡湘雅」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蔡湘雅」提供WFDCOIN投資平台(網址「https://www.wfdcoin.top」予許弘毅連線上網,並向許弘毅誆稱:只要在該網站申請帳號後,即可投資數位貨幣獲利云云,許弘毅因而陷於錯誤,以其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XXXX6-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許弘毅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11月14日下午4時44分許轉帳3,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3203號 ⒈告訴人許弘毅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18-19頁) ⒉告訴人許弘毅提出之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20頁) ⒊告訴人許弘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2-2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許弘毅) (警一卷第120-121 頁) 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鹿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表(金額:3000元)(警一卷第122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3000元)(警一卷第125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10年12月29日彰台 中字第1100000348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2月29日止往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6-119頁) 5 田振郁(有提告) 田振郁於110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為「cherry」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cherry」提供某投資平台(網址「https://www.wfdcoin.top」予田振郁連線上網,並向田振郁誆稱:只要在該網站申請帳號後,即可投資獲利云云,田振郁因而陷於錯誤,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XXXX9661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田振郁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⒈110年11月6日上午8時49分許轉帳9萬元 ⒉110年11月7日上午10時7分許轉帳6萬元 ⒊110年11月7日晚間11時49分許轉帳9萬9,000元 ⒋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許轉帳10萬元 ⒌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31分許轉帳9萬8,000元 ⒍110年11月9日上午8時59分許轉帳10萬元 ⒎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許轉帳9萬8,000元 ⒏110年11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許轉帳6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530號 ⒈告訴人田振郁於警詢時之證述(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湖警偵字第1110001993號卷【下稱警二卷】第6-7頁反面、9-10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3日彰作管字第1102001386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110年11月21日止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2-30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田振郁)(警二卷第31頁) 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田振郁)(警二卷第3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田振郁)(警二卷第33頁) 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9萬元等)(警二卷第38-39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0000000元)(警二卷第50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田振郁)(警二卷第62-63頁反面) ⒐告訴人田振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65-70頁) ⒑告訴人田振郁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警二卷第67-69頁) 6 陳柏均(未提告) 陳柏均於110年10月某日,與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黑盒子科技」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
「黑盒子科技」提供「博聖娛樂城(網址「http://ya.acs168.net/HH」予陳柏均連線上網,並向陳柏均誆稱:只要註冊帳號並儲金後由「黑盒子科技」進行操作,即可輕鬆獲利云云,陳柏均因而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
嗣陳柏均欲提領獲利時,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31分許轉帳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241號 ⒈被害人陳柏均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51300號卷【下稱警三卷】第67-6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10年12月23日彰台 中字第1100000342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5月27日起至110年11月27日止之交易明細(警三卷第17-66頁) ⒊被害人陳柏均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額 :3萬元)(警三卷 第69頁) ⒋被害人陳柏均提出之投資博弈網站截圖(警三卷第71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陳 柏均)(警三卷第7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陳柏均)(警三卷第75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柏均) (警三卷第77-78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萬元)(警三卷第81頁) 7 謝易積(有提告) 謝易積於110年10月間,加入由詐騙集團成立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財富列車」。
該群組中由暱稱「Hong鴻哥」之詐騙集團成員主持,「Hong鴻哥」向謝易積誆稱:可連結至網址「https://app.bikbit.xyz」下載「Bik APP」,進行全球貨幣之買賣,藉以獲利云云,謝易積因而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謝易積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皆無法提領,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35分許轉帳2萬8,080元 111年度偵字第8505號 ⒈告訴人謝易積於警詢時之證述(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308967號卷【下稱警四卷】第9-12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11年2月15日彰台中字第111000005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0月至12月份之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3-16頁) ⒊告訴人謝易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四卷第17-18頁) ⒋告訴人謝易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四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謝易積) (警四卷第21-22 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姓名:謝 易積)(警四卷第23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姓名:謝易積)(警四卷第24頁) 8 修萃翊(有提告) 修萃翊於110年11月7日與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聯廷人力接待員-林小詩」、「聯廷財庫專員-劉琳」及「聯廷導師-林清越」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
詐騙集團成員向修萃翊誆稱:可以給商家新上市的虛擬貨幣增加交易量,匯款增加交易量後即可獲取傭金云云,修萃翊因而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
嗣修萃翊匯款後欲取得傭金時,皆不獲回應,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⒈11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04分許轉帳5萬元 ⒉11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07分許轉帳5萬元 ⒊11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3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8861號 ⒈告訴人修萃翊於警詢時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3344402號卷【下稱警五卷】第7-9頁) ⒉告訴人修萃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五卷第11-28頁) ⒊告訴人修萃翊提出之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五卷第30-31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交易明細(警五卷第33-7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修萃翊)(警五卷第75-76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共計金額:15萬元)(警五卷第80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15萬元)(警五卷第129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修萃翊)(警五卷第151頁) 9 洪英晋(有提告) 洪英晋於110年9月14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暱稱為「周雨彤」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周雨彤」提供WFDCOIN投資平台(網址「https://www.wfdcoin.top/share/」予洪英晋連線上網,並向洪英晋誆稱:只要在該網站申請註冊帳號並投入資金後,即可投資獲利云云,洪英晋因而陷於錯誤,以其第一商業銀行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洪英晋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⒈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44分許轉帳5萬元 ⒉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47分許轉帳5萬元 ⒊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48分許轉帳5萬元 ⒋110年11月6日晚間時49分許轉帳5萬元 ⒌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轉帳10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9249號 ⒈告訴人洪英晋於警詢時之證述(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警刑字第1110011157號卷【下稱警六卷】第7-9頁) 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洪英晋)(警六卷第11-14頁) 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 細(戶名:洪英晋)(警六卷第11、16-17頁) 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警六卷第15頁) 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六卷第18-19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洪英晋)(警六卷第25-26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共計金額:120萬元)(警六卷第27-28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120萬元)(警六卷第29頁) 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5月9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439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結清日止交易明細(警六卷第67-106頁) 10 林欣嬅(未提告) 林欣嬅於110年10月18日,與通訊軟體「LINE」ID為「Ancheng」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Ancheng」提供「Bik理財網站」(網址:「https://bik888.xyz/5/#/」)之詐騙投資網予林欣嬅連結,並向林欣嬅誆稱:可連結至該網站購買虛擬貨幣VST幣及TLB幣等,藉以獲利云云,林欣嬅因而陷於錯誤,以其玉山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林欣嬅匯款投資後欲提領獲利時,發現無法登入,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⒈110年11月6日上午11時26分許轉帳5萬元 ⒉110年11月6日上午11時28分許轉帳4萬6,560元 ⒊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43分許轉帳3萬4,240元 ⒋110年11月10日上午11時17分許轉帳8萬4,240元 ⒌110年11月6日上午11時23分許轉帳5萬元 ⒍110年11月6日上午11時24分許轉帳5萬元 ⒎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4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9249號 ⒈被害人林欣嬅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六卷第37-39頁) ⒉告訴人林欣嬅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警六卷第41-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林欣嬅)(警六卷第49-50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共計金額:365040元)(警六卷第51-53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365040元)(警六卷第55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5月9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439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結清日止交易明細(警六卷第67-106頁) 11 吳美珍(有提告) 吳美珍於110年11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珍妮」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吳美珍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6日轉帳28萬80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吳美珍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二)第17-21頁) 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姓名:吳美珍)(111偵11259卷(二)第27頁) ⒊告訴人吳美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二)第 31-51頁) 12 柯羽潔(有提告) 柯羽潔於110年11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不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柯羽潔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8日上午11時47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柯羽潔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二)第89-91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谷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柯羽潔)(111偵11259卷(二)第86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谷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柯羽 潔)(111偵11259卷(二)第8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柯羽潔)(111偵11259卷(二)第93-94頁) ⒌告訴人柯羽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二)第95-103頁) ⒍告訴柯羽潔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1259卷(二)第103頁) 13 翁伯道(有提告) 翁伯道於110年11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安藍」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翁伯道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8日上午11時44分許轉帳150萬元(已退還)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翁伯道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二)第110-112頁) 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翁 伯道)(111偵11259卷(二)第106頁) 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翁伯道)(111偵11259卷(二)第1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翁伯道) (111偵11259卷 (二)第108-109頁) ⒌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馬公分局啟明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額:150萬元)(111偵11259卷 (二)第117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金額:150 萬元)(111偵112 59卷(二)第120頁) ⒎告訴人翁伯道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二)第127-142頁) 14 張家榮(有提告) 張家榮於110年9月3日,在社群軟體上結識不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張家榮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2日上午9時45分許轉帳4萬8,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張家榮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二)第145-151頁)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姓名:張家榮)(111偵11259卷(二)第144頁) 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張家榮)(111偵11259卷(二)第153頁) 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額:48000元)(111偵11259卷(二)第156頁) 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戶名:張家榮)(111偵11259卷(二)第166頁) 15 謝雅玟(有提告) 謝雅玟於110年9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不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謝雅玟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6日下午5時17分許轉帳2萬8,080元 ⒉110年11月06日晚間6時10分許轉帳1萬4,045元 ⒊110年11月11日晚間7時33分許轉帳2萬8,080元 ⒋110年11月16日晚間7時5分許轉帳2萬8,09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謝雅玟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二)第193-19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謝雅玟) (111偵11259卷(二) 第199頁) 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共計金額:98295元)(111偵11259卷(二)第204頁) ⒋告訴人謝雅玟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1259卷(二)第211-212頁) ⒌告訴人謝雅玟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二)第214-221頁) 16 尤溱鎂(有提告) 尤溱鎂於110年10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黃儀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尤溱鎂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7日中午12時13分許轉帳116萬4,075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尤溱鎂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二)第225-227頁) ⒉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姓名:尤溱鎂)(111偵11259卷(二)第224頁) ⒊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姓名:尤溱鎂)(111偵11259卷(二)第22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尤溱鎂) (111偵11259卷(二) 第230-231頁) ⒌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金額:0000000元)(111偵11259卷(二)第240頁) 17 王羽竹(有提告) 王羽竹於110年11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黃華年」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王羽竹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16日轉帳2萬8,080元 ⒉110年11月16日轉帳2萬8,08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王羽竹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二)第261-266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王羽 竹)(111偵11259卷(二)第25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王羽竹)竹)(111偵11259卷(二)第258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王 羽竹)(111偵11259卷(二)第260頁) ⒌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戶名:王羽竹)(111偵11259卷(二)第271頁) ⒍告訴人王羽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二)第273-277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共計金額:56160元)(111偵11259卷(二)第283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56160元)(111偵11259卷(二)第284頁) 18 王俞翔(有提告) 王俞翔於110年8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鄭哲俊」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王俞翔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7分許轉帳52萬8,01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王俞翔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二)第299-30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王俞翔) (111偵11259卷(二) 第29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28040元)(111偵11259卷(二)第30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528040元)(111偵11259卷(二)第310頁) ⒌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金額:528040元)(111偵11259卷(二)第324頁) ⒍告訴人王俞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1偵11259卷(二)第327-337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王俞翔)(111偵11259卷(二)第338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王俞翔)(111偵11259卷(二)第339頁) 19 何敏甄(有提告) 何敏甄於110年11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不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何敏甄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8日上午11時48分許轉帳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何敏甄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七卷】第16-1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73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交易明細(警七卷第42-8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何敏甄)(警七卷第86-8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1萬元)(警七卷第91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1萬元)(警七卷第94頁) ⒍告訴人何敏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七卷第100-110頁) ⒎告訴人何敏甄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警七卷第110頁) ⒏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戶名:何敏甄)(警七卷第116頁) 20 余心妤 (有提告) 余心妤於110年11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不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余心妤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8日上午11時40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余心妤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三)第92-95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姓名:余心妤)(111偵11259卷(三)第96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余心妤)(111偵11259卷(三)第9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余心妤) (111偵11259卷(三)第98-99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萬元)(111偵11259卷(三)第100頁) ⒍告訴人余心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三)第107-113頁) ⒎告訴人余心妤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1259卷(三)第108頁) 21 呂依純 (有提告) 呂依純於110年10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嘉雯」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呂依純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16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呂依純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三)第116-117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姓名:呂依純)(111偵11259卷(三)第118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呂依純)(111偵11259卷(三)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呂依純) (111偵11259卷(三)第120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萬元)(111偵11259卷(三)第12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50000元)(111偵11259卷(三)第133頁) 22 施武昌 (有提告) 施武昌於110年10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陳嘉怡」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施武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9日上午8時41分許轉帳4萬5,000元 ⒉110年11月11日上午9時1分許轉帳4萬5,000元 ⒊110年11月15日下午4時27分許轉帳4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施武昌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5783卷第27-3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12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交易明細(111偵15783卷第39-41、59-9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施武昌)(111偵15783卷第43-44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計金額:135000元)(111偵15783卷第45-46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金額:45000元)( 111偵15783卷第47頁) ⒍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施武昌)(111偵15783卷第49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交易明細(戶名:施武昌)(111偵15783卷第50頁) ⒏告訴人施武昌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111偵15783卷第51頁) ⒐告訴人施武昌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5783卷第53-56頁) 23 洪銘鴻 (有提告) 洪銘鴻於110年8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林淑婷」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洪銘鴻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25分許轉帳2萬8,080元 ⒉110年11月11日下午4時54分許轉帳2萬8,080元 ⒊110年11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轉帳3萬3,696元 ⒋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14分許轉帳5萬6,16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洪銘鴻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789卷第37-3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洪銘鴻)(112偵789卷第45-47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計金額:146016元)(112偵789卷第63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146016元)(112偵789卷第87頁) ⒌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戶名:洪銘鴻)(112偵789卷第111-115頁) ⒍告訴人洪銘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789卷第121頁) 24 莊勝傑 (有提告) 莊勝傑於110年10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不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莊勝傑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16分許轉帳3萬9,90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莊勝傑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四)第6-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莊勝傑) (111偵11259卷(四)第4-5頁) 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姓名:莊勝傑)(111偵11259卷(四)第8頁) 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姓名:莊勝傑)(111偵11259卷(四)第9頁)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9900元)(111偵11259卷(四)第11頁) ⒍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戶名:莊勝傑)(111偵11259卷(四)第17頁) ⒎告訴人莊勝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 19-31頁) ⒏告訴人莊勝傑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32頁) 25 黃旭民 (有提告) 黃旭民於110年10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不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黃旭民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8日晚間9時50分許轉帳4萬9,980元 ⒉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13分許轉帳4萬9,98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黃旭民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四)第54-6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金城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黃旭民)(111偵11259卷(四)第52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黃旭民)(111偵11259卷(四)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黃旭民)(111偵11259卷(四)第62頁) ⒌告訴人黃旭民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64-65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計金額:99960元)(111偵11259卷(四)第69頁) 26 葉恩婷 (未提告) 葉恩婷於110年11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不詳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葉恩婷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18分許轉帳2萬8,08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被害人葉恩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四)第91-92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28080元)(111偵11259卷(四)第93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葉恩婷)(111偵11259卷(四)第95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葉恩婷)(111偵11259卷(四)第97頁) ⒌被害人葉恩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99-103頁) 27 劉耀仁 (有提告) 劉耀仁於110年10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謝庭」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劉耀仁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15日晚間9時2分許轉帳5萬元 ⒉110年11月15日晚間9時18分許轉帳5萬元 ⒊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24分許轉帳2萬6,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劉耀仁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四)第107-1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劉耀仁)(111偵11259卷(四)第105頁) 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劉耀仁)(111偵11259卷(四)第106頁) 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計金額:126000元)(111偵11259卷(四)第114-115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戶名 :劉耀仁)(111偵11259卷(四)第119-121頁) 28 鄭中成 (有提告) 鄭中成於110年9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楊雯雯」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鄭中成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5分許轉帳3萬元 ⒉110年11月15日晚間8時43分許轉帳3萬元 ⒊110年11月15日晚間8時46分許轉帳2萬元 ⒋110年11月16日下午1時15分許轉帳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鄭中成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四)第137-13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鄭中成)(111偵11259卷(四)第141-142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鄭中成)(111偵11259卷(四)第143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鄭中成)(111偵11259卷(四)第145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計金額:180000元)(111偵11259卷(四)第 159-161頁) ⒍告訴人鄭中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11偵11259卷(四)第165頁) ⒎告訴人鄭中成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167頁) ⒏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額:10萬元)(111偵11259卷(四)第169頁) ⒐告訴人鄭中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175-197頁) 29 謝欣穎 (未提告) 謝欣穎於110年8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A神」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謝欣穎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15日晚間8時55分許轉帳4萬元 ⒉110年11月15日晚間8時55分許轉帳4萬4,240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被害人謝欣穎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四)第215-2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謝欣穎)(111偵11259卷(四)第213頁) ⒊被害人謝欣穎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221頁) 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謝欣穎)(111偵11259卷(四)第223頁) ⒌被害人謝欣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228-23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84240元)(111偵11259卷(四)第235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計金額:84240元)(111偵11259卷(四)第236頁) 30 張德泉 (未提告) 張德泉於110年9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陳思敏」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張德泉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17分許轉帳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被害人張德泉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四)第243-2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張德泉) (111偵11259卷(四)第241頁) ⒊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金額:10萬元)(111偵11259卷(四)第249頁) 31 李逸霖(原名李翊隆) (有提告) 李逸霖於110年9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郭業昕」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李逸霖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⒈110年11月11日下午1時7分許轉帳10萬元 ⒉110年11月11日下午1時8分許轉帳10萬元 ⒊110年11月12日晚間9時45分許轉帳8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李逸霖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59卷(四)第265-26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李翊隆) (111偵11259卷(四)第263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李翊隆)(111偵11259卷(四)第264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計金額:28萬元)(111偵11259卷(四)第280-281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計金額:28萬元)(111偵11259卷(四)第283頁) ⒍告訴人李翊隆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1259卷(四)第287-300頁) ⒎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李翊隆)(111偵11259卷(四)第301-302頁) 32 楊秋霖 (有提告) 楊秋霖於110年9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暱稱「蔡湘雅」之人,對其佯稱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楊秋霖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6日中午11時2分許轉帳1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50、11259、15756號 ⒈告訴人楊秋霖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4748卷第39-4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楊秋霖)(111偵14748卷第41-42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15萬元)(111偵14748卷第4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楊秋霖)(111偵14748卷第52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15萬元)(111偵14748卷第58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11年1月20日彰台中字第111000003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1月15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往來交易明細(111偵14748卷第81-132頁) ⒎告訴人楊秋霖提供「蔡湘雅」之臉書截圖(111偵14748卷第135-136頁)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金額:15萬元)(111偵14748卷第137頁) ⒐告訴人楊秋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4748卷第139-147頁) 33 陳立峯 (未提告) 陳立峯於110年10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中名為「財運亨通」之投資群組。
該群組中有1名暱稱為「Goo」之人士及暱稱為「冠」之助理。
「Goo」及「冠」以提供股票予會員當沖為由,要求陳立峰繳交會員費,陳立峰遂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以繳付會員費。
嗣「Goo」即於群組將每日股市建議之個股及買賣時點等分析推薦意見提供予陳立峯,以此方式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
110年11月15日晚間8時30分許轉帳5,880元 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 ⒈被害人陳立峯於警詢時之證述(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160549360號卷【下稱警八卷】第41-45頁) ⒉被害人陳立峯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警八卷第47頁) ⒊被害人陳立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八卷第49-64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5346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交易明細(111偵10038卷(二)第137-179頁) 34 謝貴淵 (未提告) 謝貴淵於110年10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中名為「金運哼通」之投資群組。
該群組中有1名暱稱為「Goo」之人士及暱稱為「冠」之助理。
「Goo」及「冠」以提供股票予會員當沖為由,要求謝貴淵繳交會員費,謝貴淵遂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以繳付會員費。
嗣「Goo」即於群組將每日股市建議之個股及買賣時點等分析推薦意見提供予謝貴淵,以此方式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
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7分許轉帳5,880元 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 ⒈被害人謝貴淵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八卷第65-71頁) ⒉被害人謝貴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八卷第73-77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5346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交易明細(111偵10038卷(二)第137-179頁) 35 邱伶樺 (未提告) 邱伶樺於110年10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中名為「財運亨通」之投資群組。
該群組中有1名暱稱為「Goo」之人士及暱稱為「阿冠」之助理。
「Goo」及「阿冠」以提供股票予會員當沖為由,要求邱伶樺繳交會員費,邱伶樺遂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以繳付會員費。
嗣「Goo」即於群組將每日股市建議之個股及買賣時點等分析推薦意見提供予邱伶樺,以此方式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
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34分許轉帳9,980元 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 ⒈被害人邱伶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八卷第79-83頁) ⒉被害人邱伶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八卷第85-9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5346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交易明細(111偵10038卷(二)第137-179頁) 36 林俊銘 (未提告) 林俊銘於110年11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中名為「財運亨通」之投資群組。
該群組中有1名暱稱為「Goo」之人士及暱稱為「冠」之助理。
「Goo」及「冠」以提供股票予會員當沖為由,要求林俊銘繳交會員費,林俊銘遂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以繳付會員費。
嗣「Goo」即於群組將每日股市建議之個股及買賣時點等分析推薦意見提供予林俊銘,以此方式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
110年11月16日晚間7時56分許轉帳5,880元 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 ⒈被害人林俊銘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八卷第95-100-2頁) ⒉被害人林俊銘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八卷第10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5346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交易明細(111偵10038卷(二)第137-179頁) 37 車佳蓁 (未提告) 車佳蓁於110年11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中名為「財運亨通」之投資群組。
該群組中有1名暱稱為「Goo」之人士及暱稱為「冠」之助理。
「Goo」及「冠」以提供股票予會員當沖為由,要求車佳蓁繳交會員費,車佳蓁遂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以繳付會員費。
嗣「Goo」即於群組將每日股市建議之個股及買賣時點等分析推薦意見提供予車佳蓁,以此方式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
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轉帳5,880元 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 ⒈被害人車佳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八卷第103-112頁) ⒉被害人車佳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八卷第113-120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5346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交易明細(111偵10038卷(二)第137-179頁) 38 詹棟尊 (未提告) 詹棟尊於110年11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中名為「財運亨通」之投資群組。
該群組中有1名暱稱為「Goo」之人士及暱稱為「冠」之助理。
「Goo」及「冠」以提供股票予會員當沖為由,要求詹棟尊繳交會員費,詹棟尊遂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以繳付會員費。
嗣「Goo」即於群組將每日股市建議之個股及買賣時點等分析推薦意見提供予詹棟尊,以此方式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
110年11月15日晚間6時43分許轉帳9,980元 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 ⒈被害人詹棟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八卷第121-130頁) ⒉被害人詹棟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八卷第131-134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5346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交易明細(111偵10038卷(二)第137-179頁) 39 凃錦水 (未提告) 凃錦水於110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琳達」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琳達」向凃錦水誆稱:可以藉由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凃錦水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鳳山新富郵局以現金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中進行投資。
嗣凃錦水欲提領獲利時,卻遭遇種種原因無法提領獲利,始知受騙。
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10分許轉帳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5438號 ⒈被害人凃錦水於警詢時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2782400號卷【下稱警九卷】第47-5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6月9日彰作管字第11200466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交易明細(警九卷第5-46頁) ⒊郵政跨行款申請書(金額:3萬元)(警九卷第55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萬元)(警九卷第59-60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3萬元)(警九卷第61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凃錦水)(警九卷第62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凃錦水)(警九卷第73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