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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竣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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