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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035號、第16046號、第17126號、第17872號、第19289號、第19553號、112年度偵字第2454號、第3077號、第3536號、第3874號、第5072號、第5273號、第5649號、第6220號、第661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林慧君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23號另行移送併辦。
是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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