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金訴,277,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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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郝郁文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黃瓊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97、4837、5300、5828、5829、6702、6924、7528、7749、112年度偵字第8052、1005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268、13481、14765、15233、22022號、113年度偵字第1859、2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郝郁文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郝郁文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輕易申請帳戶使用,無使用他人帳戶收取款項後之必要,而已預見以高額代價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可能係為他人收取詐欺等犯罪贓款,使檢調難以追查該詐欺金流,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及詐欺之犯意,透過林正東介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代價,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前某日,在桃園火車站,將郝郁文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銀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陳宗勳。

嗣陳宗勳將上開帳戶轉交不詳詐欺犯罪集團,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取得郝郁文前揭甲、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密碼等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甲帳戶或乙帳戶內,並由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洗錢方式」將款項轉出,致被害人遭詐欺款項現在已去向不明。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郝郁文及辯護人於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另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其所申辦之甲、乙帳戶提供給陳宗勳,並坦承有幫助詐欺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不知道是會用來洗錢等語。

經查:㈠被告透過林正東介紹,以25萬元之代價,於111年12月2日前某日,在桃園火車站,將其所申設之甲、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銀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陳宗勳;

陳宗勳並將被告甲、乙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遂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甲帳戶或乙帳戶內,並由詐騙集團以附表所示之「洗錢方式」將款項轉出,致被害人遭詐欺款項現在已去向不明之事實,除被告自白外,並有附表所示「所憑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㈡又帳戶之功能在於提存金錢,本身並無交換價值,有絕對之專屬性,一般人或是公司行號均得輕易申請辦理帳戶,實無向他人借用金融帳戶收受款項之必要,故出租帳戶此舉,一般人即可知有高度不法嫌疑,且既須使用他人之帳戶,亦可知係詐欺犯罪者要收受犯罪所得並用以遮斷金流,此情當為一般智識經驗能力者所能知悉或預見。

被告自承已預見陳宗勳取得帳戶之目的可能供作詐騙使用,更可認識到陳宗勳以高達25萬元之價額收購被告帳戶之目的係為了使實際詐欺之人不會遭到查獲,產生金流斷點,對於提供帳戶將供作洗錢工具使用一事,更應有所預見,但被告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2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造成27名被害人受到詐騙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為幫助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本院審酌被告提供銀行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幫助詐騙集團施行詐騙,並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使金流不透明,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並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使是類犯罪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已嚴重妨礙檢警追查幕後詐欺正犯之犯罪,且被告1次交付2本帳戶資料、造成27名被害人受詐騙,所生危害非輕;

另考量被告坦承客觀犯罪事實,亦坦承幫助詐欺犯行,僅否認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數次向本院表達和解意願,且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而與到庭且同意和解之被害人葉春傑、郭宇辰、王柄洋、林寶冬、李艿芯、杜偉明、林啟光、顏妙淑、羅允淇、林育丞、郭進誠、周亭妤達成調解,並多於調解庭中當庭給予和解金,彌補被害人部分損害之事實,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29至250、263至264頁),而被告於另案涉犯重罪之情況下,已確定不可能受到緩刑,但被告卻仍願意賠償被害人,並當庭支付和解金,堪認被告確實積極面對之過錯,有所悔意,故被告雖否認犯行,其犯後態度仍尚稱良好;

兼衡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學歷、從事鐵路修繕工作,與父母、奶奶、妹妹同住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就洗錢罪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因陳宗勳未將購買帳戶之報酬交付給被告,被告遂與林正東、粘奇勛(與被告一起賣帳戶給陳宗勳之人)等7人將陳宗勳擄走,而犯下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尚未確定),可證被告確實尚未從陳宗勳處取得報酬,故無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問題。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如應移送併辦,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起訴書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新臺幣) 洗錢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所憑證據 匯入被告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1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1 陳佩儀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6日1時25分許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財豐官方客服」,與陳佩儀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11時41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5日 11時57分許 3萬元 1.陳佩儀之指述(偵2197卷第41至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97卷第47至51頁、第61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53至5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2197卷第57至59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2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2 張淑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9時1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分析師陳文章」,與張淑華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8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23分許 28萬5,000元(其中僅9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張淑華之指述(偵4837卷第9至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837卷第37至40頁) 3.元大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41至43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4837卷第45至58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111年12月5日 9時10分許 4萬元 3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3 郭宇辰(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16時22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比非」等人,與郭宇辰聯絡,佯稱:網路拍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 13時15分許 35萬3,740元 111年12月6日13時54分許 41萬8,951元(其中僅35萬3,740元與被害人相關) 1.郭宇辰之指述(偵5828卷第15至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828卷第23至58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被害人存摺封面(偵5828卷第59至73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5.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31至232頁) 4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4 林李紅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日17時34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平安」之人,與林李紅玉聯絡,佯稱:急需支付貨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 12時8分許 86萬7,000元 111年12月6日12時52分許、55分許 分別轉出49萬元、45萬1,300元(其中僅86萬7,000元與被害人相關) 1.林李紅玉之指述(偵5300卷第25至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300卷第31至37頁) 3.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偵5300卷第43至45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5300卷第39至41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5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5 黃萬富 (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宜靜」等人,與黃萬富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11時50分許 15萬元 111年12月5日11時52分許 27萬元(其中僅15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黃萬富之指述(偵5829卷第7至1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829卷第45至56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5829卷第23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5829卷第37至39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6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6 楊宗穎(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18時許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怡靜」等人,與楊宗穎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10時12分許 1萬元 111年12月5日10時12分許 15萬元(其中僅1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楊宗穎之指述(偵6702卷第11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702卷第35至61頁、第77至79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6702卷第63至75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7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7 朱湘吟(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怡瓔」,與朱湘吟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 13時3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13時12分許 43萬1,200元(其中僅10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朱湘吟之指述(偵6924卷第9至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偵6924卷第37至55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6924卷第19至31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111年12月6日 13時3分許 5萬元 8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8 吳晏綮(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怡靜」等人,與吳晏綮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10分許 1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23分許 28萬5,000元(其中僅1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朱湘吟之指述(偵7528卷第23至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528卷第31至54頁) 3.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偵7528卷第55至62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7528卷第63至66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9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9 周亭妤(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依函」等人,與周亭妤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14時37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5日14時40分許 11萬元(其中僅3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周亭妤之指述(偵7749卷第15至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749卷第23至31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7749卷第17至21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7749卷第33至37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6.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63至264頁) 111年12月5日 14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5日14時53分許 34萬元(其中僅3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0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10 黃威龍(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6日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欣怡」等人,與黃威龍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 10時42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2日10時55分許 17萬5,000元(其中僅3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黃威龍之指述(偵8052卷第63至66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052卷第57至69頁、第79至89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8052卷第71至77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11 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等附表編號11 徐書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怡靜」等人,與徐書綺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22分許 28萬7,320元 111年12月5日9時23分許 28萬5,000元 1.徐書綺之指述(偵10059卷第9至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059卷第43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10059卷第13至27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12 112年度偵字第 12268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附表 編號1 王柄洋 (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5日18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Eva-Linna」等人,與王柄洋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36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許 41萬元(其中僅3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王柄洋之指述(偵12268卷第53至54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268卷第55至58頁、第63至64頁) 3.轉帳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明細(偵12268卷第59至61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5.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33至234頁) 13 112年度偵字第 12268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附表 編號2 林寶冬(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20時57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佳琳」等人,與林寶冬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許 41萬元(其中僅5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林寶冬之指述(偵12268卷第73至80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268卷第81至83頁、第125至130頁) 3.網路銀行轉帳訊息通知、存摺內頁影本(偵12268卷第85至10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12268卷第112至123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6.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35至236頁) 14 112年度偵字第 12268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附表 編號3 林育甄(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7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雅惠」等人,與林育甄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54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10時0分許 31萬9,000元(其中僅5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林育甄之指述(偵12268卷第135至141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268卷第143至147頁、第171至178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12268卷第149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12268卷第151至169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15 112年度偵字第 12268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附表 編號4 李艿芯(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0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阿海老師(人生導師」等人,與李艿芯聯絡,佯稱:可代操作博奕平台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14時15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14時40分許 11萬元(其中僅6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李艿芯之指述(偵12268卷第183至185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偵12268卷第187至191頁、第203至207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12268卷第193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12268卷第195至201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6.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37至238頁) 111年12月5日 14時17分許 1萬元 16 112年度偵字第 12268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附表 編號5 丁家治(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阿海老師(人生導師」等人,與丁家治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14時51分許 30萬元 111年12月5日14時53分許 34萬元(其中僅30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丁家治之指述(偵12268卷第213至215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268卷第217至221頁、第229至230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2268卷第223至22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12268卷第227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111年12月5日 14時57分許 10萬元 111年12月5日15時04分許 6萬8,000元 17 112年度偵字第 1348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杜偉明 (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景仁」等人,與杜偉明聯絡,佯稱:代操作黃金及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11時42分許 9萬元 111年12月5日11時52分許 27萬元(其中僅9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杜偉明之指述(偵13481卷第5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481卷第11至25頁、第51至55頁) 3.匯款交易明細(偵13481卷第27至33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3481卷第35至50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6.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39至240頁) 18 112年度偵字第 1348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林啟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曉琳-Lynn」等人,與林啟光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52分許 12萬元 111年12月5日10時0分許 31萬9,000元(其中僅12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林啟光之指述(偵14765卷第13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偵14765卷第3至109頁) 3.匯款交易資料(偵14765卷第56至64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4765卷第43至53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6.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41至242頁) 19 112年度偵字第 1348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顏妙淑(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財豐官方客服」等人,與顏妙淑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6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13分許 70萬7,000元(其中僅6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顏妙淑之指述(偵14765卷第17至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65卷第33至115頁) 3.匯款交易資料(偵14765卷第67至77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4765卷第78至104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6.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43至244頁) 111年12月5日 9時8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5日 9時13分許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許 41萬元(其中僅3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20 112年度偵字第 1348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葉春傑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與葉春傑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 13時30分許 160萬元 111年12月2日13時54分許 49萬3,000元 1.葉春傑之指述(偵15233卷第9至19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233卷第79頁) 3.匯款申請書(偵15233卷第71至77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5.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29至230頁) 111年12月2日14時04分許 57萬3,000元 111年12月2日14時24分許 53萬2,000元 21 112年度偵字第 1348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羅允淇 (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曉靈」等人,與羅允淇聯絡,佯稱:可協助辦理代貸款,惟須繳交手續費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許 41萬元(其中僅10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羅允淇之指述(偵15233卷第21至23頁、第167至1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233卷第95至96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15233卷第83至93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5.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45至246頁) 6.羅允淇之陳述意見狀及存摺影本(本院卷第253至255頁) 111年12月5日 9時38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許 22 112年度偵字第 1348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林育丞(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郭政泓」及「陳曉琳Lynn」等人,與林育丞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44分許 4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48分許 15萬元(其中僅4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林育丞之指述(偵15233卷第35至45頁) 2.台幣活存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偵15233卷第109至121頁) 3.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4.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47至248頁) 23 112年度偵字第 1348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陳慶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郭政泓」及「劉芳玲」等人,與陳慶平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6日 9時56分許 39萬4,000元 111年12月6日 10時22分許 39萬4,000元 1.陳慶平之指述(偵15233卷第47至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233卷第137至138頁) 3.第一銀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匯款回條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偵15233卷第125至135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111年12月27日12時18分許 3萬元 這兩筆應該是匯入中信帳號000000000000(鄭嘉展帳戶) 111年12月28日12時18分許 30萬元 24 112年度偵字第 1348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郭進誠(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王如夢」等人,與郭進誠(誤繕為陳慶平)聯絡,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 11時41分許 10萬元 111年12月2日 12時1分許 10萬元 1.郭進誠之指述(偵15233卷第25至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233卷第105至106頁) 3.存摺內頁影本、第一銀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5233卷第99至103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5.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49至250頁) 25 112年度偵字第 22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王莉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莉莉,佯稱加入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王莉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 10時44分許 80萬元 111年12月2日 13時20分許 79萬9,000元 1.王莉莉之指述(偵22022卷第55至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2022卷第59至89頁) 3.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APP轉帳紀錄(偵22022卷第79至86頁) 4.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26 113年度偵字第 18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林婉琳 (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 23日某時,經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不實之兼職廣告,致林婉琳瀏覽並續與佯裝為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 13時5分許 30萬元 111年12月5日13時12分許 43萬1,200元(其中僅30萬元與被害人相關) 1.林婉琳之指述(偵22022卷第55至57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59卷第33至45頁) 3.被告中信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27 113年度偵字第 25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陳俊蔚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5日某時起,陳俊蔚與佯裝為投資專家之詐欺集圑成員聯繫,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操作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54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10時0分許 31萬9,000元(其中僅10萬元與告訴人相關) 1.陳俊蔚之指述(偵22022卷第55至5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56卷第29至54頁) 3.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2556卷第55至7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2556卷第79至87頁) 5.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111年12月5日 9時58分許(併辦意旨書誤繕為9時54分)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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