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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宣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以112年度偵字第204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告訴人張少梅部分移送併案審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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