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金訴,516,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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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柏銓


選任辯護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168、2047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760、2642、3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柏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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