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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蔡然森
被 告 鄧兆志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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