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附民,20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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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王柳
被 告 陳育琦
劉卓睿
上列被告陳育琦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有罪;
被告劉卓睿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由本院以同上案號審理中。
以上被告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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