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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原 告 徐淑娟
被 告 沈哲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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