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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蘇正忠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被 告 洪義勝
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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