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附民,432,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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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陳美旬

被 告 徐楷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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