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附民,455,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黃意涵

被 告 林佳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詐欺人員使用,詐欺人員自民國111年9月間某日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向黃意涵佯稱:可利用投資網站投資期貨獲利等語,致黃意涵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3日11時35分及36分許,共匯款新臺幣(下同)90,000元至上開帳戶,並經詐欺人員提領一空,致生原告之損害,上述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並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2號審理在案,爰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不是被告所為,被告也是被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明細在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卷第15、19頁),爰不待其到庭陳述,並參考其先前提出之起訴狀及陳述,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2號刑事判決認定,並判處被告罪刑在案,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有幫助詐欺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已如上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三)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然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

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8月2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在本院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8條前段、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