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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許鴻章
被 告 賴穩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刑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於111年度金簡字第71號案件併予審理而未退併辦,而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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