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附民,517,2023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張秉翔


被 告 楊千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