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附民,538,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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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高慈麟
被 告 何瑞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49號),經原告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自稱「蝦皮賣家楊怡萱」、「國泰世華銀行專員」之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下午2時31分許,聯繫原告並佯稱:妳要透過蝦皮頁面認證,及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能在蝦皮網站進行交易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新臺幣(下同)4萬7,985元轉入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致原告受有損害。

而檢察官查證被告確實參與相關犯行,以112年度偵字第5382號提起公訴,原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原告所受之損害4萬7,985元。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7,985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錢不是我騙的,他應該跟騙他的人求償。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亦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取得之財物,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洗錢等不確定之幫助犯意,於111年12月15日某時許,依照詐欺者指示,將其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辦理網路銀行功能及外幣交易後,隨即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自稱「晨燕」、「劉俞傑」之成年人,嗣詐欺者於112年1月6日下午2時31分許起,佯裝係「蝦皮賣家楊怡萱」、「國泰世華銀行專員」與原告高慈麟聯繫,並佯稱:你要透過蝦皮頁面認證,及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能在蝦皮網站進行交易云云,致原告高慈麟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4萬7,985元轉入被告前開帳戶,嗣該款項即於同日遭人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出,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49號刑事判決查證屬實,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同法第185條定有明文;

且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

查原告確因遭他人行使詐術,陷於錯誤而匯款,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雖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對原告實施詐騙行為,然被告既有將其所有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資料交付予他人等幫助詐騙原告之行為,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萬7,985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萬7,98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因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在本院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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