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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劉美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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