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附民,603,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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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黃璞瑩
被 告 羅朝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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