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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原 告 林秀珊
被 告 劉于菱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3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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