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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61號
原告林宜屏
被告黃世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蕭裕橙部分,待其到案後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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