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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高郁涵 住○○市○○區○○街0巷00號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市三姓橋○○○00○○○
被 告 黃泳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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