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偉丞
王文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偉丞、王文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