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淑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案件,原定於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蔡雲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