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易,332,2024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達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履行附件所示本院113年度斗司刑移調字第84號調解筆錄。

事 實

一、陳偉達於民國112年10月6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田尾鄉○○路0段由北往南行駛,行經○○路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濕潤(起訴書誤載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行人乙○○站立在該處所路旁,陳偉達貿然向前行駛,隨即右後照鏡擦撞乙○○,致乙○○受有左側股骨頸骨折、雙手肘及左膝擦傷等傷害。

嗣陳偉達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到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陳明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委由邱靜如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陳偉達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皆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2頁、第46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證述(偵卷第41頁)、告訴代理人邱靜如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偵卷第11至13頁、第81至83頁)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事故交通現場圖(偵卷第19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偵卷第21頁、第23頁)、現場暨車損照片(偵卷第25至35頁)、告訴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在卷可查(偵卷第15頁)、被告車籍及駕籍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偵卷第85至86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於其犯罪行為未為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即向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員警承認肇事等情,此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偵卷第87頁),足見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之員警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並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規定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不慎造成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所為有所不該;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工地工作,算日薪,一天新臺幣兩千元,家裡有兩個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50至5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良有悔意,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衡酌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又為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附件所示113年度斗司刑移調字第84號調解筆錄,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