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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得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根據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可以認定被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14日死亡,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30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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