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易,470,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廷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05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0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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