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1134,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景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景源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3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1行之「第1前段」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第1項前段」,並增列「被告蔡景源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於審理時向本院表示願受如主文所示之宣告,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見本院卷第37頁),經查,本案檢察官之求刑並未失當或顯失公平,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之規定,自應在檢察官求刑及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57號被 告 蔡景源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蔡景源(未領有駕駛執照)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23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大城鄉魚寮路由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駛該魚寮路北向車道,行經魚寮路1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於夜間行駛於道路時,應注意順向行駛,並遵守速限規定,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逆向且以時速70公里速度(當地速限為50公里/小時)超速行駛於魚寮路;
適黃建凱(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魚寮路由南往北方向順向行至該處,兩車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黃建凱因而受有胸壁挫傷合併左側第七肋骨骨折、雙膝及左手肘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詎蔡景源見肇事致人受傷後,未停車為必要之救護,旋即基於肇事逃逸之故意,騎乘前揭機車逃逸。
嗣經警獲報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建凱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蔡景源之警詢及偵訊
時之供述
被告蔡景源固坦承於上時、
地與告訴人黃建凱機車發生
車禍之情,惟辯稱:伊對於
告訴人證述及職務報告、車
禍鑑定意見書均無意見,車
禍當下伊是嚇到,因為伊有
在吃蜂窩性組織炎的藥,那
時候伊暈暈的,伊不是故意
要逃躲,且伊已經與告訴人
和解等語。
證人即告訴人黃建凱於警
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二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現場照片、路
口現場監視器影像暨翻拍
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蔡景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前段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詠薇
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會鑑定意見書、彰化縣
警察局芳苑分局113年3月
12 日芳警分偵字第
1130003226A 號函附之職
務報告、110 報案紀錄
單、彰化縣消防局救護紀
錄表、緊急救護案件紀錄
表、通聯調閱查詢單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