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1145,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宏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宏仁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經警」之記載更正為「經警於同日14時17分許」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宏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刑之加重事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下稱前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14頁),惟被告本案行為之時間既在前案執行完畢前,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要件即有未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據此主張被告本案構成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觀念,仍於飲用酒類後,在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4毫克之情況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值非難;

兼衡被告如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素行,與其未能於偵查中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100號被 告 楊宏仁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宏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112年8月23日12時41分許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飲用酒類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2時41分許,行經彰化縣○村鄉○○路000號前時,不勝酒力而自摔,致己受傷,經警在員林基督教醫院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7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楊宏仁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與車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四)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勘查紀錄(附有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職務報告(附有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佳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