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35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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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及被告林秋龍於偵查中,已協商達成如主文所示主刑及易刑之折算標準,爰依其協商結果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21號
被 告 林秋龍 男 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0巷00弄0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龍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13年3月3日13時30分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彰化縣芳苑鄉王功(地址不詳),飲用酒類後,於同日14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時5分許,行經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與台17線路口,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時1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秋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芳苑分局芳苑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請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共危險案件犯罪紀錄,仍故意再犯本案公共危險犯行,有犯罪之主觀惡性,所生危險非低,請依與被告聲請簡易判決協商結果,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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