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797,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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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大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50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大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9日10時10分許騎乘機車前往彰化縣田中鎮民族街上某無名麵攤吃早餐,復於同日10時20分許再度騎乘機車返家,2次酒後駕車行為均係出於同次之飲酒,侵害之法益亦屬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爰審酌被告行為之危險性,並考量其前雖有1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然該次為101年間所犯,迄今已逾10年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00號 被 告 張大中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大中自民國113年5月18日22時許起,至同日22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之住所內飲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即113年5月19日10時10分許,自上址住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田中鎮民族街上某無名麵攤吃早餐,復承前犯意,於113年5月19日10時20分許,自該無名麵攤騎乘上開機車上路,欲返回上址住所。
嗣於同日10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田中鎮民族街黃昏市場前時,因紅燈左轉而為警攔查,警方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10時3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大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存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姵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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