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811,202407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盈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3年6月12日113年度交簡字第811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案號:113年度偵字第68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開關於上訴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盈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811號刑事判決判在案。

嗣該判決於113年6月18日送達被告位在彰化縣社頭鄉之住所,由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1頁)附卷可稽。

是該判決已於113年6月18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

則本案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日之翌日即113年6月19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是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13年7月10日,然被告遲至112年7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之日期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首揭規定,爰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