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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詹秀麗
被 告 黃智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2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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