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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賴昆汶
被 告 劉家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0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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