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12,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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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翁靜怡


被 告 邱薇蒨

上列被告邱薇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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