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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耀坤
張淑芬
張佩真
張傢鈆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被 告 黃家得
黃贊育
劉美惠
上列被告黃家得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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