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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張國民
張立人
張銀鈴
張富嵋
張柏祥
張慈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鄭佳易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請求損害賠償,並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追加張富嵋、張柏祥、張慈慧3人為原告,及追加備位之訴,因追加之訴部分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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