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38,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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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吳芷螢
被 告 詹素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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