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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張姿雅
被 告 陳任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任頡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姿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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