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5,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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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吳佩諠
被 告 廖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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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立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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