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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葉芮岐
訴訟代理人 葉東宜
被 告 陳雯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6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機車修繕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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