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77,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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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告黃素菁

被告張雅芳


訴訟代理人洪錫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74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許淞傑
法官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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