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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何健銘
被 告 張和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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