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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阮春發
被 告 江佩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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