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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謝淑秋
被 告 PHAN NGOC DUNG
周貴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周貴美達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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