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重附民,2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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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邱慶民
居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5樓 簡瓊妙 住彰化縣○○鎮○○路00○00號
被 告 羅泓棨
興龍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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